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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32314号“Bios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25: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2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制药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32314号“Bios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96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04月07日至2022年04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基”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无法对此进行质证。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市场上进行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后一直使用至今。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公司彩页及宣传册;2、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3、商标授权使用合同;4、产品册、备案证及产品图片;5、展位租赁合同、汇款凭证及参展照片;6、合同及发票;7、相关案件决定书。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基”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0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04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基”商品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04月0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基”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其关联公司宁波贝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杭州宝荣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证据6的《产品购销合同》与发票可以形成对应关系,证明复审商标在“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基”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证据4、5可以加以佐证。故,复审商标在“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以予以维持。
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度较弱;证据7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我局对此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