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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95590号“高级风车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27: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70号
申请人:林炜斌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泉州市谦度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1495590号“高级风车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860358号“超级风车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明显是对引证商标进行恶意摹仿,意图侵犯申请人在先取得的商标专用权,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特征,属于恶意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信息;“高级”、“超级”汉典解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意大利面条、土豆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土豆粉、谷粉制食品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故针对引证商标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意大利面条、土豆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土豆粉、谷粉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高级风车生”,与引证商标“超级风车生”仅一字之差,若二者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主张,且未举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