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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92496号“长申合金CHANGSHENHEJ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2:07关于第68492496号“长申合金CHANGSHENHEJ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41号
申请人:湖北长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92496号“长申合金CHANGSHENHE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36887号“长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3992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45106号“鸿优物流HONGUNION LOGI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70556号“平安财酷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审理本案。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交通信息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长申合金”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长申”,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搬运”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