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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38766号“九曲茗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1: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49号
委托代理人:标哆哆(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8766号“九曲茗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59276号“九曲韵枞”商标、第66198627号“九曲茗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经核准过类似的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不应该成为个案。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已在所申请的服务上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九曲茗枞”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九曲韵枞”、“九曲茗门”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九曲茗枞 商标 南平市建阳区武夷韵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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