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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44039号“悦享多 好食材 好食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3:49关于第65244039号“悦享多 好食材 好食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24号
申请人:悦享多食品(陕西)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44039号“悦享多 好食材 好食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37051号“笑脸世界 APPLIANCES及图”商标、第16782157号“SMILE WORLD及图”商标、第59582025号图形商标、第22403330号“笑脸世界 APPLIANC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