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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6549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3:59关于第643654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94号
申请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54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2115号“路特斯LOTUSNYO及图”商标现已转让至申请人所有,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晓媛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路特斯LOTUSNYO及图 商标 荷花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