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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3548号“CHA和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4:1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7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93548号“CHA和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24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其在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CHA和安”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管理合作协议;
2、发票、付款凭证;
3、咨询报告;
4、上海和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加入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证明;
5、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官网设计开发合同、确认函、银行凭证、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为:
6、申请人被授予经济突出贡献奖、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
7、商标许可合同;
8、分析报告;
9、图书销售协议、支付凭证、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宁波三江购物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审计等服务上。2010年6月13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至上海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9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显示申请人或商标被许可人为他人提供广告、审计等相关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服务,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