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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58671号“TRUL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4:2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信利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58671号“TRUL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506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信利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订货协议及发票、劳动合同书、猎头服务合同(委托方)及相关发票、供应商协同平台操作指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19年06月14日至2022年06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人员招收”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0458671号第35类“TRULY”注册商标,原第1045867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订货协议、发票;
2、社会保险费申报汇总表;
3、税收完税证明;
4、劳动合同;
5、猎头服务合同、发票;
6、招聘信息栏照片、招聘海报;
7、网页资料;
8、企业介绍资料;
9、实物实景照片;
10、申请人授权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说明;
1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2、相关案件资料。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2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员招收;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33年06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11,我局对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猎头服务合同、发票是其委托他人向自身引荐中高级人才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招聘信息、劳动合同等证据是企业自身的一种招聘行为。申请人另提交的订货协议、发票等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向他人销售了液晶模块、集成电路等硬件商品,不是复审商标在人员招收、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