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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35205号“致尚 潮品 ZHISH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7:25关于第68535205号“致尚 潮品 ZHISH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21号
申请人:王光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35205号“致尚 潮品 ZHISH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有着既成事实的一一对应关系,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7520号“致尚及图”商标、第8872660号“至尚”商标、第17265391号“致尚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52120号“致尚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10月27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03461号“ZHIS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尚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权利状态及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致尚 潮品 ZHISHANG 商标 王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