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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45742号“小福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8: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12号
申请人:河南省小福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45742号“小福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527707号“福小多”商标、第63400496号“福小多”商标、第8292857号“福多 FUDO”商标、第14075416号“福多 FUD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商标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公众号信息;申请人进行的公益活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小福多 商标 河南省小福多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