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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8: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9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355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网络销售店铺页面、销售订单及发票、网络销售订单详情页、产品照片、实体店面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平板电脑、耳塞机、电池充电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平板电脑;2.智能眼镜(数据处理);3.智能手表(数据处理);4.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5.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6.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7.电池;8.电池充电器;9.电子出版物(可下载);10.计算机;11.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12.电子字典;13.笔记本电脑;14.计算机游戏软件;15.USB闪存盘;16.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17.光盘;18.便携式计算机用套;19.计算机外围设备;20.计步器;21.照相机(摄影);22.光学器械和仪器;23.耳塞机;24.电子图书阅读器;25.电子监控装置;26.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邮戳检验器;2.验手纹机;3.自动售票机;4.口述听写机;5.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6.投票机;7.摇奖机;8.全息图;9.电传真设备;10.衡器;11.量具;12.电子公告牌;13.距离记录仪;14.运载工具用测速仪;15.联机手环(测量仪器);16.电测量仪器;17.粒子加速器;18.电话线;19.电源材料(电线、电缆);20.半导体;21.芯片(集成电路);22.半导体器件;23.电开关;24.视频显示屏;25.遥控装置;26.光学纤维(光导纤维);27.整流用电力装置;28.避雷针;29.电解装置;30.灭火设备;31.工业用放射屏幕;32.个人用防事故装置;33.防盗报警器;34.眼镜;35.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36.电暖衣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已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授权广东天才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小天才”店铺的授权书、申请人与东莞市亚拓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书、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小天才”官方旗舰店截屏;2、相关案件资料;3、销售订单、发票、发票查验结果、产品包装、产品销售协议;4、宣传页;5、销售网点地图、实景照片等。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申请人在该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之中,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平板电脑;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电子字典;笔记本电脑;计算机游戏软件;USB闪存盘;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光盘;便携式计算机用套;计算机外围设备;计步器;耳塞机;电子图书阅读器;电子监控装置;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照相机(摄影);光学器械和仪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池;电池充电器;邮戳检验器;验手纹机;自动售票机;口述听写机;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投票机;摇奖机;全息图;电传真设备;衡器;量具;电子公告牌;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距离记录仪;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电测量仪器;粒子加速器;电话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电开关;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整流用电力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屏幕;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盗报警器;眼镜;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电暖衣服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我局裁定在“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商品上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于2022年10月6日第1810期《商标公告》。
2021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7月11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1.平板电脑;2.智能眼镜(数据处理);3.智能手表(数据处理);4.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5.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6.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7.电池;8.电池充电器;9.电子出版物(可下载);10.计算机;11.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12.电子字典;13.笔记本电脑;14.计算机游戏软件;15.USB闪存盘;16.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17.光盘;18.便携式计算机用套;19.计算机外围设备;20.计步器;21.照相机(摄影);22.光学器械和仪器;23.耳塞机;24.电子图书阅读器;25.电子监控装置;26.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邮戳检验器;2.验手纹机;3.自动售票机;4.口述听写机;5.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6.投票机;7.摇奖机;8.全息图;9.电传真设备;10.衡器;11.量具;12.电子公告牌;13.距离记录仪;14.运载工具用测速仪;15.联机手环(测量仪器);16.电测量仪器;17.粒子加速器;18.电话线;19.电源材料(电线、电缆);20.半导体;21.芯片(集成电路);22.半导体器件;23.电开关;24.视频显示屏;25.遥控装置;26.光学纤维(光导纤维);27.整流用电力装置;28.避雷针;29.电解装置;30.灭火设备;31.工业用放射屏幕;32.个人用防事故装置;33.防盗报警器;34.眼镜;35.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36.电暖衣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1.邮戳检验器;2.验手纹机;3.自动售票机;4.口述听写机;5.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6.投票机;7.摇奖机;8.全息图;9.电传真设备;10.衡器;11.量具;12.电子公告牌;13.距离记录仪;14.运载工具用测速仪;15.联机手环(测量仪器);16.电测量仪器;17.粒子加速器;18.电话线;19.电源材料(电线、电缆);20.半导体;21.芯片(集成电路);22.半导体器件;23.电开关;24.视频显示屏;25.遥控装置;26.光学纤维(光导纤维);27.整流用电力装置;28.避雷针;29.电解装置;30.灭火设备;31.工业用放射屏幕;32.个人用防事故装置;33.防盗报警器;34.眼镜;35.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36.电暖衣服”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广东天才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拓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在案提交了多份销售订单、发票,销售协议,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其中部分交易所售商品为电线电缆,结合申请人提交的网店销售证据、宣传页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小天才”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电话线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邮戳检验器、验手纹机、自动售票机、口述听写机、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投票机、摇奖机、全息图、电传真设备、衡器、量具、电子公告牌、距离记录仪、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电测量仪器、粒子加速器、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电开关、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整流用电力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屏幕、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盗报警器、眼镜、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电暖衣服”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话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邮戳检验器、验手纹机、自动售票机、口述听写机、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投票机、摇奖机、全息图、电传真设备、衡器、量具、电子公告牌、距离记录仪、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电测量仪器、粒子加速器、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电开关、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整流用电力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屏幕、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盗报警器、眼镜、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电暖衣服”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