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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028614号“BURG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9: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17号
申请人:怡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28614号“BURG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89336号“Burnit”商标、第14694998号“BIRGI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BURG”含义解释;引证商标二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52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足部医疗护理;皮肤护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美容服务”等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BURGIT”,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