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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04693号“wot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41: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08号
申请人:贵州狂狼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04693号“wo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9143号“MOUTAI及图”商标、第3029843号“MOUT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予以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wotai”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MOUTAI”、引证商标二“MOUTAI”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李重
刘中博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wotai 商标 贵州狂狼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