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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11520号“VIEW SEN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42:38关于第63211520号“VIEW SEN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01号
申请人:视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11520号“VIEW SEN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457019号“元 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334270号“VIEW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15263号“VIEW SCE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97997号“VIEW SCE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510267号“e 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979393号“VI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379546号“深思 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066172号“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491662号“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889836号“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2128129号“VIEW 浮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三、九、十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6月27日、2023年6月27日刊登了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31日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三、九至十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至八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由“VIEW”、“SENSE”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均含有文字“VIEW”、与引证商标八均含有文字“SENSE”,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八核准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电子标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VIEW SENSE 商标 视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