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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87719号“热河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42: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38号
申请人:张孙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7719号“热河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124285号“热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424906号“热河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764189号“热河熏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69997号“老热河LR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45266号“老热河LR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771594号“老热河LR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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