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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3374号“薪如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44: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45号
申请人:上海薪如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3374号“薪如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4340421号商标、第12188144号商标、第11698307号商标、第175126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荣誉证书、协议及发票、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薪如意”其字面含义为“薪水如意”,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薪如意及图 商标 上海薪如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