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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46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44:21关于国际注册第16646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511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4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且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在日本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在日本注册的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商标在日本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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