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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80249号“万穗·建业 WAN SUI JIAN YE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44:42关于第68080249号“万穗·建业 WAN SUI JIAN
YE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84号
申请人:广东万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0249号“万穗·建业 WAN SUI JIAN YE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21292号“W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54987号“万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570172号“万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作出的第TMZC68080249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还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重要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WS及图”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 “万穗”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万穗”、引证商标三“万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GROUP”可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