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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249654号“塞上无极TOPROMIS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46:13关于第8249654号“塞上无极TOPROMIS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5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夏塞上无极生物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亦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249654号“塞上无极TOPROM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80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存在恶意。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部分原件):
1、库存产品和包装的照片及视频、招商手册;
2、办公区域、生产区域照片、企业宣传视频;
3、复审商标续展信息、票据;
4、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5、申请人与亚洲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销售协议;
6、申请人与西安稻叶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采购协议、第03208860号发票;
7、申请人与温州奥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授权书、持股合作合同书;
8、被邀请人员名单、邀请核实单等;
9、申请人与北京云商企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
10、宁夏塞上美域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该证据包含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0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2、经查,申请人名下5件商标,均为“塞上无极TOPROMISE及图”商标,其中第33类仅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4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6采购协议及发票中显示产品为酒水、枸杞酒,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酒水、枸杞酒商品进行了销售。由审理查明2可知,复审商标为申请人在第33类唯一有效注册商标,结合在案证据1-3、5、7-10,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酒(饮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塞上无极TOPROMISE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