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2614735号“环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46:2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8304号重审第000000501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环球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8304号《关于第12614735号“环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56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4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北京环球天下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1服务合同中显示有“来环球,去全球”字样,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有效期位于指定期间,且收据和银行回单能够予以佐证;证据2视频截图中显示有“环球在线”字样,内容为英语讲解,发布日期在指定期间,且已经过公证;证据4微博和证据5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均为环球天下公司,相关页面中有“环球雅思”“环球名人堂”“环球教育暑假班”等内容,发布日期在指定期间;环球天下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1-4,能够证明环球天下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通过微信向学院推送了宣传海报,显示“暑期来环球”等字样,并就环球雅思写作口语班课程进行收费,该事实发生在指定期间,属于诉争商标的使用行为。综上,环球天下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