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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1291号“中融 智慧中融集团 ZHIHUIZHONGRONG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48:19ZHIHUIZHONGRONG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73号
申请人:四川智慧中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证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1291号“中融 智慧中融集团 ZHIHUIZHONGRO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4418号“中融”商标、第3707522号“中融集团 ZHONGRONG GROUP”商标、第13221699号“中融”商标、第13221990号“中融财富”商标、第17328148号“中融”商标、第16431327号“中融融易通 RONGYITONG”商标、第18252798号“中艺融及图”商标、第23443985号“中融财富”商标、第23443988号“中融”商标、第13221957号“中融资本”商标、第16431319号“中融金服ZHONGRONGJINFU及图”商标、第20138891号“中融天下及图”商标、第24206846号“中融数资”商标、第46463218号“中融联合”商标、第47083373号“中融来货”商标、第57227196号“中融合伙人”商标、第17328148号“中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整体构成、外观、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六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六已被不予注册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