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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18435号“MT Ventu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50:35关于第65318435号“MT Ventur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43号
申请人:上海绿幼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18435号“MT Ventu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50673号“Ventures Union及图”商标、第15218947号“创投咖啡 VENTURE CAPITAL COFFEE及图”商标、第29045030号“VENTUR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12190号“VENTURE BY CAMP DAVI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40452号“M&T Displays及图”商标、第65163127号“MT”商标、第64919243号“MT源游”商标、第59243144号“茂田气动 MT MAO TIAN PNEUMATIC及图”商标、第48019171号“MT公馆”商标、第19203231号“溢流舒美绸 OVERFLOW POLYESTER TWILL MT 16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六在全部服务上,引证商标七在除3506群组全部服务上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四、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词典解释、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六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MT Ventures 商标 上海绿幼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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