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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991330号“豆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52:1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1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良玮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991330号“豆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16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牛氏运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使用授权、销售发票及采购合同(销方)、采购食品原材料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糕点”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28991330号第30类“豆库”商标在“1.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2.蛋糕;3.糕点;4.月饼;5.面包;6.馅饼(点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用作调味品的加工过的种子;2.粽子;3.豆包;4.包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2899133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经查询,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如下:(以光盘形式提交)
1、商标授权书;
2、销售合同、销售单及发票;
3、原料采购发票;
4、互联网截屏;
5、2019年参展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糕点等商品上。除复审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还注册了“星焙客”、“解婵小菓”等商标。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第30类“蛋糕;面包;馅饼(点心);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商品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的商标授权书,仅能够证明复审商标授权使用行为,不能单独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销售合同上产品金额、数量与销售发票未形成对应关系,销售单为自制证据。证据3原料采购发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天猫店铺名称及牛舌饼商品上均显示的是“星焙客”文字,未体现本案复审商标。证据5为自制展会图片,形成时间及真实性均难以确认。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名下除复审商标以外,还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星焙客”、“解婵小菓”等商标,仅以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蛋糕;面包;馅饼(点心);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