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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20904号“宋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53: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90号
申请人:刘浦俭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0904号“宋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精心设计而成,具有其他含义,不会与烈士姓名产生联系。在百度、搜狗等搜索平台查询“宋疆”不会指向英烈,二者未产生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部分含烈士姓名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微信账号截图、检索截图、其他商标注册信息表、驳回复审决定、申请人企业信息等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宋疆”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系天津市武清区人,于1972年1月牺牲。烈士姓名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