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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898278号“泉瓦特斯QWT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53:1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5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瓦阀门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泉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宽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898278号“泉瓦特斯QWT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275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泉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提供的经济指标统计、专利证书、中标通知书、阀门销售合同等证据中缺乏与合同相对应的履行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金属加工机械”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1898278号第7类“泉瓦特斯 QWTS”注册商标,原第2189827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使用至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9-2021年度部分销售合同和发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2、企业宣传片;
3、泉瓦特斯近三年的经济指标;
4、泉瓦特斯主要客户名单;
5、泉瓦特斯申请的专利;
6、企业资质证书;
7、泉瓦特斯所获荣誉证书;
8、各级领导来访记录;
9、企业网站宣传界面;
10、品牌产品宣传图册;
11、产品实物图;
12、2019-2021年度部分销售合同;
13、2019-2021年部分广告及展览合同;
14、展会展示柜照片;
15、(2021)闽05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上,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7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6月20日至2022年06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部分合同、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或部分合同发票未形成对应关系;证据2、9、10、11、1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4、5、6、7、8、15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12、13合同没有发票佐证,无法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