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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752442号“兰和科技 LANHOMEX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54:00关于第23752442号“兰和科技 LANHOMEX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晶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752442号“兰和科技 LANHOME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00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兰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兰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软件服务合同、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宣传手册、官方网站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均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吴晶的撤销申请,第23752442号第9类“兰和科技 LANHOMEX”商标在“1.计算机外围设备;2.计算机软件(已录制);3.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4.微型计算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进行使用,且被申请人的证据并未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外围设备;2.计算机软件(已录制);3.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4.微型计算机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我局调取了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出撤销案件的卷宗。依据该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出以下证据:
1、被申请人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签署的采购合同及发票、与其他公司的签署的合同及发票;
2、被申请人介绍及画册;
3、被申请人官网资料;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料;
5、商标档案信息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我局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商品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且以上商标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4月24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8年7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磁性身份识别卡;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27日。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07日至2022年01月06日期间,在1.计算机外围设备;2.计算机软件(已录制);3.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4.微型计算机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判定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量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以及所涉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仅以维持商标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真实、有效的使用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相关采购合同及发票可知,被申请人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湖北经济学院等公司提供了电子门锁及相应的软件系统,被申请人还向我局提交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相关材料,以上证据可以视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对以上事实予以佐证。鉴于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微型计算机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微型计算机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微型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兰和科技 LANHOMEX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