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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039056号“康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53:4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2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2039056号“康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882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2039056号第35类“康嘉”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12039056号第35类“康嘉”商标,原第1203905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多年的“康缘”商标的合理延续,复审商标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关于认定“康缘”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2、不予注册决定书;
3、申请人企业荣誉证书及奖项的部分报道截图;
4、申请人介绍及近几年的财政数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5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1月14日至2022年01月13日期间是否在“工商管理辅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驰名商标批复中显示的商标不是本案复审商标。证据2,不予注册决定书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联性。证据3中,荣誉证书及奖项的部分报道均未涉及复审商标。证据4中,申请人的介绍及财政数据材料均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的真实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工商管理辅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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