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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94277号“JOY&DOG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56: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26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94277号“JOY&DO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246488号“JOYDOG”商标、第58143295号“久朵花 JOYD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信息资料、申请人品牌介绍资料、其他商标资料及行政裁决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植物种子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1月13日的第182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之“JOYDOG”、“JOYDORA”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活动物、动物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JOY&DOGA 商标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