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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077546号“九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56:5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0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77546号“九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584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参展照片、出货单等证据中出库单等为自制性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19年03月14日至2022年03月13日期间内在“饮料制作配料”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一直在乳清饮料等商品项目上使用的商标,不存在三年连续不使用之情形。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九三”商标使用商品实物照片;
2、“九三”产品展会宣传照片;
3、“九三”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4、“九三”牌产品销售合同和发票;
5、“九三”产品销售出库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合格,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3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2类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5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体现的商标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异,且证据1、2、5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仅能证明商标被授权使用,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4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14日至2022年03月13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