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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85804号“CERRX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00: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77号
申请人:深圳市适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育宗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0日对第53485804号“CERRX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CERRXIAN”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感受以及呼叫上高度近似,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二、被申请人为个体经营者,名下囤积多枚商标,且涉及多个商品类别,明显超出实际经营需要,且名下申请的商标涉及亚马逊平台热销品牌,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实属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
三、争议商标一旦获准注册,会严重损害相关公众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官网信息;
2、“CERRXIAN”产品订单记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CERRXIAN”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CERRXIAN 商标 深圳市适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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