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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0773号“发量几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05: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06号
申请人:晨笛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0773号“发量几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产品检验报告、京东及天猫丹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发量几何 商标 晨笛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