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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9735号“口碑旺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05: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1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49735号“口碑旺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140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9年4月5日至2022年4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广告;2.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商业管理辅助;2.演员的商业管理;3.商业场所搬迁;4.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5.统计资料汇编;6.寻找赞助;7.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相关介绍;
2.相关宣传报道;
3.关于口碑的相关截图;
4.相关协议、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中部分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其余证据为:
5.相关截图;
6.相关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口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5日申请注册,2010年7月14日获准祖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11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申请人。2022年4月5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因本案申请人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故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商业管理辅助、演员的商业管理、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统计资料汇编、寻找赞助、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综合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