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024498号“07 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10: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90号
申请人:宁波铄塘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衢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24498号“07 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62052号“零七购”商标、第55422902号“零7购”商标、第60932223号“零柒 伍伍 0755-ESPRESSO”商标、第27599230号“07”商标、第47813459号“欣鲜伴侣”商标、第31785559号“零柒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二、引证商标一、二在第35类服务上并存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处于等待评审应诉环节。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07 购”与引证商标一、二“零七购”、“零7购”在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07 ”与引证商标四至六的主要认读部分“07”、“零柒”在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07 购及图 商标 宁波铄塘商务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