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2672201号“蚂蚁号 ANTNUMB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12:24关于第42672201号“蚂蚁号 ANTNUMB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44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惠州市脉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42672201号“蚂蚁号 ANTNUMB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蚂蚁金服”是申请人经营互联网金融服务品牌,经申请人广泛的宣传使用,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875481号“蚂蚁生活号”商标、第20920053号“蚂蚁上数”商标、第22770006号“蚂蚁链”商标、第21905581号“蚂蚁宝”商标、第26145256号“蚂蚁安”商标、第25305549号“蚂蚁城”商标、第13631558号“蚂蚁金服”商标、第23020488号“蚂蚁金融”商标、第13631559号“蚂蚁金融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第26154637号“ANT NINE”商标、第23209471号“ANTONE”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第20747951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四)的摹仿,其注册使用会减弱上述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利益。
4、争议商标文字“蚁”属于不规范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5、被申请人为科技公司,名下多件商标及域名均含有文字“蚂蚁”,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情况及关系证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等;
2、有关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使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及所获荣誉等;
3、在先案例裁定书、决定书及法院判决等;
4、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档案、驳回复审决定书、域名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6月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照相机(摄影)、电线等商品上,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8月28日,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9月7日至2030年9月6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照相机(摄影)等商品、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三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3年5月13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由文字“蚂蚁号”、英文“ANTNUMBER”组合构成,其中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蚂蚁”,在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含义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争议商标英文“ANTNUMBER”与引证商标二英文均含有文字“ANT”,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数据处理设备用存储器,智能手机,振动膜(音响),照相机(摄影),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首先,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四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群体、消费场所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争议商标在电线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尚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3、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中的文字“蚁”虽有一定设计,但该文字的笔画构成未构成不规范文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4、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线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照相机(摄影)等其他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蚂蚁号 ANTNUMBER 商标 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