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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714242号“棉密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13:2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3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文 委托代理人:赣州忘语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14242号“棉密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57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天猫店铺宣传页、销售订单、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化妆棉”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我局决定在“1.化妆棉;2.浴液;3.洗发液;4.化妆洗液;5.化妆品;6.化妆用棉签;7.浸化妆水的薄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去污剂;2.香精油;3.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去污剂、香精油、香”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去污剂、香精油、香”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被许可人公司信息;2、申请人抖音号宣传页面及销售订单;3、委托生产协议书、发票、产品图片;4、代工协议、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5、天猫旗舰店宣传页面及店铺经营者信息;6、复审商标在化妆棉、卸妆巾、美妆蛋、洗脸巾商品上使用的宣传页面及销售订单;7、面膜等化妆品上使用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委托加工合同、发票、送货单及产品照片等。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申请人在该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之中,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棉;化妆用棉签;洗发液;化妆洗液;浴液;化妆品;浸化妆水的薄纸;去污剂;香精油;香商品上。
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化妆棉”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9月7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1.化妆棉;2.浴液;3.洗发液;4.化妆洗液;5.化妆品;6.化妆用棉签;7.浸化妆水的薄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去污剂;2.香精油;3.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的复审商品为“去污剂、香精油、香”。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去污剂、香精油、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我局对深圳市西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新蓝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抖音号宣传页面及销售订单,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棉密码”去污剂,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去污剂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虽向我局提交了代工协议、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用以证明其对“香薰包”商品进行了委托加工,但是在案缺乏“香薰包”商品投入市场的证据,且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及“香薰包”商品的实际销售。综上,复审商标在“去污剂”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在“香精油、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去污剂”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香精油、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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