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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721917号“清利工具 QING L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13:12关于第12721917号“清利工具 QING L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清利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21917号“清利工具 QING L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37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9年02月28日至2022年0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持续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且复审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授权书;2、产品销售微信聊天记录;3、参展照片;4、产品及包装照片;5、库房照片及视频;6、销售合同及发票。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06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8类“磨具(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屠宰动物用器具和器械;鱼叉;手工操作的手工具;铆钉枪(手工具);抹刀(手工具);刀;剑”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潍坊弈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度较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中的销售合同与发票可以形成对应关系证明在指定期间内,潍坊弈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扳手;钢丝钳;螺丝刀”等商品,证据4、5的产品图片可以予以佐证。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扳手;钢丝钳;螺丝刀”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共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扳手;钢丝钳;螺丝刀”等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其在“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除“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外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除“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外的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清利工具 QING LI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