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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500071号“星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17: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50号
申请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华润联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邦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9日对第23500071号“星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星宇 XING YU”商标经过使用在防护手套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773937号“星宇 XING 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02352号“星宇 XING 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75625号“星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64568号“星宇 XING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48411号“星宇 XING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 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并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星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3、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4、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一地域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及其“星宇 XING YU”商标理应知晓。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青岛时代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华润联”、“阿迪特耐”、“奈克”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星宇”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2、申请人纳税证明、市场占有率排名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参加展会的合同书及展会图片材料;
4、申请人的推广协议书、销售协议书及广告宣传材料;
5、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的材料;
6、产品购销合同书及电商平台上的产品销售信息材料;
7、申请人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宣传材料;
8、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及其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材料;
9、被申请人“星雨”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介绍及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10、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摹仿的他人品牌介绍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星宇 XING YU”商标及“星宇”字号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星宇”字号不构成近似,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5、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2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耐酸手套、防事故用手套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防事故用手套、耐酸手套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10类、第17类、第21类、第28类、第35类等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第12435876号“华润联 HRL”商标、第67967027号“华润联”商标、第23985790号“阿迪特耐”商标、第29342357号“阿迪特耐”商标、第29332835号“阿迪特耐”商标、第29336830号“阿迪特耐”商标、第23985203号“奈克 XINGYUNAIKE”商标、第29339107号“奈克 XINGYUNAIKE”商标、第14542380号“星雨”商标、第19072916号“星雨”商标、第19340245号“星雨”商标、第23500071号“星雨”商标、第65010290号“星雨”商标、第65003325号“星雨”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和证据10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1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星宇 XING YU”商标在手套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处于山东省,且双方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星宇 XING YU”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耐酸手套、防事故用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防事故用手套、耐酸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星雨”与申请人的字号“星宇”的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 的情形。
争议商标“星雨”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星宇 XING YU”商标在手套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处于山东省,且双方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华润联”、“阿迪特耐”、“奈克 XINGYUNAIKE”、“星雨”等多件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星雨 商标 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