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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612664号“FK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17: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186号
申请人:韩国艾乐肤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洛阳全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名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都时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08日对第43612664号“FK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934072号“AK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43675号“AK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香港集优时尚有限公司申请商标并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而是为了进行转让销售,其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2、申请人许可青岛悦容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青岛艾乐肤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争议商标的授权书;3、天猫平台销售页面截图;4、报关单;5、发票;6、推广协议;7、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名下商标信息;8、在先相关不予注册决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并非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香港集优时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香、香水、清洁制剂、化妆品、香精油、沐浴乳、美容面膜、香皂、口红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0月20日。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20日被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皂、清洁制剂、上光剂、香精油、牙膏、香商品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5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在化妆品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所有人为申请人。
3、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清洁制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洁肤乳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清洁制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FKA 商标 韩国艾乐肤化妆品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