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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84637号“珍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18: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3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84637号“珍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157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157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3月21日至2022年03月2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33类薄荷酒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痕迹,申请人不能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进行有效的举证,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页面。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33类薄荷酒等全部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档案信息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