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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14181号“含羞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18:1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梦牌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14181号“含羞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470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470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4月06日至2022年04月0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非金属隔板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在非金属隔板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非金属隔板商品上进行了连续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事实,复审商标在非金属隔板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隔板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19类非金属隔板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非金属隔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非金属隔板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