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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45434号“领域发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19: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93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唐志军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2日对第55945434号“领域发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085632号“域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染发剂;焗油制剂;香水;烫发剂;护发素;香精油;洗发液;头发拉直制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柔发剂;洗发软皂;洗发粉;乌发乳;生发油;焗油制剂;烫发剂;染发剂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护发素、烫发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香精油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护发素、烫发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领域发道”与引证商标“域发”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香精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领域发道 商标 博汇美萃生物工程技术(广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