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352975号“长安设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19: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21号
申请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52975号“长安设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4338810号“长安 IN”商标、第61292302号“长安创业指南”商标、第57756165号“长安创业指南”商标、第58908944号“长安货栈”商标、第50629612号“长安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黑匣子(数据记录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GPS(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仪器、GPS(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长安设计 商标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