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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647216号“ARTMH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20: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029号
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金戈雄狮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11647216号“ARTMH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55416号“ARM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33734号“ARM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国际注册第833727号“阿玛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33734号“ARM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使用宣传在第25类服装、鞋、帽及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箱子及旅行袋等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1、乔治.阿玛尼先生的介绍;2、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及专柜信息;3、申请人电商网站信息;4、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5、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7、相关裁定及判决;8、申请人年度报告;9、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10、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11、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2014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3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等商品及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箱子及旅行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老人头图形”商标、“SANBANSAN及图”商标、“FASHIONQINGTING”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现行《商标法》,实体问题则适用2001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据查明事实可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4年3月28日,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远超五年期限。根据上述条款,我局认为,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已超五年,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经使用宣传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加之,本案中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注册的。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了具有较强独创性的“ARMANI”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和注册的 “ARMANI”商标高度相近。且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老人头图形”商标、“SANBANSAN及图”商标、“FASHIONQINGTING”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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