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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59092号“牧场能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20: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42号
申请人:天津聚贤食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59092号“牧场能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关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146016号图形商标、第19915715号“MOO COW及图”商标、第11433688号“YOPAPA FROZENYOGURT & WAFFLE及图”商标、第19946383号“慕菲优格 MOO COW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人放弃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组成内容、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复审申请,我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牧场能量 商标 天津聚贤食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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