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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311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22:37关于第679311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79号
申请人: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1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41558号“IMMI”商标、第9498337号“IIMMII”商标、第12256693号“IMI”商标、第7095659号“IMIYIMI”商标、第7095660号“IMI”商标、第11567132号“L·M·L及图”商标、第67006685号“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媒体报道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该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两商标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字母“IMMI”,其与诸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IMMI 商标 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