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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72831号“金状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22: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88号
申请人:朱殿臣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72831号“金状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人已拥有其版权,对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处于对其著作权合法保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93695号“金状元JINZHUANGYUAN及图”商标、第52301527号“金果状元JINGUOZHUANGYUAN及图”商标、第21900835号“金科状元”商标、第13950232号“金科状元”商标、第21245744号“金状源”商标、第13437797号“福 状元”商标、第14708930号“状元堂”商标、第16749896号“状 状元理财 www.zhylicaicom及图”商标、第50118528号“金库状元”商标、第53367733号“金鹰状元”商标、第28711636号“状元金”商标、第21360990号“金果状元”商标、第11879794号“金陵状元”商标、第61243603号“金科状元”商标、第67913447号“状元好物”商标、第67186300号“状元”商标、第67201636号“状元炸串”商标、第62337640号“状元过桥米线”商标、第24769575号“状元管家”商标、第16187311号“状元优选及图”商标、第66989424号“状元烤梨”商标、第10861213号“金榜题名 状元堂及图”商标、第65903446号“状元标书”商标、第67108880号“状元书局”商标、第67110945号“状元 北削道及图”商标、第14489232号“状元厨房”商标、第67306329号“状元牛肉”商标、第14893894号“状元宅递”商标、第5430593号“状元坊”商标、第16715830号“状元公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使用资料、发票、发货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十四、二十五尚处于商标注册申请阶段,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八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六、二十八至三十指定/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六、二十八至三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六、二十八至三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