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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40865号“超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23: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256号
申请人:泉州市协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40865号“超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为“会计;商业审计;编制账目报表;税务申报服务”,与第12173663号“超凡 CHOF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411827号“超凡捕鱼”商标、第22197527号“超钒连锁”商标、第51811549号“超凡云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的“会计;商业审计;编制账目报表;税务申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超凡”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会计;商业审计;编制账目报表;税务申报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超凡 商标 泉州市协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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