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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281142号“平望平价眼镜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23: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76号
申请人:苏州平宜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律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州市吴宏迪眼镜店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31281142号“平望平价眼镜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营的“平望平价眼镜店”地理位置极近,其不可能不知晓,恶意明显,且双方属于同行业竞争者。二、被申请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对申请人商标进行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不当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部分复印件):1、“平望平价眼镜店”各分店营业执照;2、朋友圈宣传截图;3、房屋租赁合同;4、门店照片及视频;5、销售合同;6、销售小票;7、宣传截图;8、广告牌制作合同;9、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二、被申请人不存在抢注行为,在2006年02月13日就注册成立了“吴江平望大光明眼镜店”。申请人提及的“金义助”在2007年入职“吴江平望大光明眼镜店”,在2010年离职。三、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没有显著性。四、申请人的微信、照片等材料没有公证,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五、申请人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商标。六、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据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被申请人经营者的父亲成立的公司的信息;2、广告安装合同;3、产品购买合同、出库单;4、招聘及宣传页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5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会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与其属于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平望平价眼镜”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平望平价眼镜及图 商标 苏州平宜眼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