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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197934号“阿波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24: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09号
申请人:阿波罗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6197934号“阿波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第33285382号“Apollo Eye”商标、第45390726号“Apollo ACE”商标、第37122158号“阿波龙”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摹仿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申请人及百度公司相关介绍;申请人“APOLLO阿波罗”相关介绍;金山词霸翻译;在先案例;关于申请人“APOLLO”品牌的宣传报道;关于“APOLLO”获得荣誉的相关报道;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无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5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投票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三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或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速仪(照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照相机(摄影);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投票机;秤;婴儿秤;带身体质量分析仪的秤;体重秤;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特定主体间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该项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照相机(摄影);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投票机;秤;婴儿秤;带身体质量分析仪的秤;体重秤;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阿波罗 商标 阿波罗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