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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394660号“抖女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24: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94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摄氏北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35394660号“抖女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879936号“抖音”商标、第28979591号“抖及图”商标、第29285334号“抖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第9类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45类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复制和摹仿,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三、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注销,且未对其名下商标作妥善处理,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且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有损公共利益和公众秩序。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关于“抖音”品牌转移的声明;2.抖音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民事判决书;3.百度百科关于字节跳动的介绍、其创始人的介绍;4. “抖音”报道、APP月下载量排行榜、在各大应用商店排名、下载量等;5. “抖音”数据报告、检索报告;6. “抖音”广告合同;7.抖音赞助央视春晚以及其他节目的内容;8. “抖音”官网历史页面查询;9.众多品牌在“抖音”平台进行项目推广的结算及付款发票;10.Michale Kors、DIOR、CHANEL在抖音平台发布广告的有关网络媒体报道;11. “抖音”及创始人张一鸣、字节跳动公司获奖记录;12.异议决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书等;13. “抖音”系列商标注册列表;14.被申请人信息;15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8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五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初步审定或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35、42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广告、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故本案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的范围,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在先注册了诸引证商标,因此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特定主体间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该项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抖女郎 商标 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